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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冷静期一般三十天。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离异冷静期为30天。离婚冷静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申请;冷静期满,双方仍想离婚的,需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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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在30日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应在该期间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单而言,离婚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两愿离婚,即双方意向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第二种是在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或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方诉至法院,最终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否。 对于第一种离婚方式,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双方只须向民政局预约时间,带齐文件到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一经审查通过,当天便可领取离婚证正式解除婚姻关系。而在《民法典》开始施行之后,则增加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即当天审查通过后,民政局将暂不发放离婚证,要求双方先回去考虑三十天,三十天后若坚持离婚,则应在冷静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到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若经过冷静期决定维持婚姻关系的,无须再度前往民政局,离婚申请自冷静期届满三十日起视为撤回。
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且离婚冷静期后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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