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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是指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或股份占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不到50%,但其出资或持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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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第九十八条、九十九条对股东大会的职权进行了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上文所称的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由《公司法》对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这不是退股,而是具体意义上的股权转让。 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转让出资或强制公司收购股份(也称为公司股权回购)。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收购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 (3)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和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需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事判决作出后不满6个月的,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满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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