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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由当事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不能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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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致,但亦应从实际出发。总的来说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享有平等的分割权,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 2、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没有固定职业,没有住房公积金帐户,没有购房补贴,以后购买住房可能会有困难,会使孩子成长缺少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在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时可以适当对抚养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是民事案件的特有原则,离婚案件中对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也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情合理地分割。
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方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由于住房公积金不是现金和使用受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以上所说的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帐户中提出的,也就是说资基金没办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 对此,应当采用经济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也就是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数额进行累计,对属于要求分割一方的数额以用现金补偿,不需要动用帐户上的数额。
根据国我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从本质上来说,住房公积金仍然算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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