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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属于私力救济途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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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过当并没有单独的罪名,它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紧急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客观方面看,无非是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犯罪构成原理,仅有客观方面的损害,无论这个损害有多大,都不能仅仅根据这一点来认定行为人有罪,即不能客观归罪。换言之,要认定某种紧急避险过当行为构成犯罪,也必须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只有当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因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合法的行为是不用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认定为违法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应当预见到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当然,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对方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消除其社会危害,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是:(1)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是指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2)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的对象。(3)避险原因是指只有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有危险,才能实施紧急避险。没有一定的危险,避险也没关系。紧急(4)对于避险对象,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5)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迫在眉睫,直接威胁到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对尚未到来或已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6)紧急避险的可行条件是指只有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紧急避险。(7)紧急避险的极限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其必要的极限,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规定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在职务和业务上承担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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