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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沒有交货则质押合同并未起效。 开设担保物权,被告方理应选用书面通知签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条文: (一)被贷款担保债务的类...
生效,民法典规定,动产未交付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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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沒有交货则质押合同并未起效。 开设担保物权,被告方理应选用书面通知签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条文: (一)被贷款担保债务的类型和金额; (二)借款人执行负债的限期; (三)质押贷款资产的名字、总数等状况; (四)贷款担保的范畴; (五)质押贷款资产交货的時间、方法。 担保物权自出质人交货质押贷款资产时开设。
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质押物未交付质押权不设立,但也有例外情况,如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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