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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自办出质登记。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
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损坏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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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的设立条件如下: 1、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设定质押权的动产或者权利; 3、以动产出质的,应交付质押物; 4、以权力出质的,应办理质押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可以转让质押物;未经出质人同意,不能转让质押物;因擅自使用或者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质押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有权要求返还质押物。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损害或者损失质押财产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存放质押财产,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或者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因此,出质人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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