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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是: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审。 2、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
1、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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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两种:一是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二是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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