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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认为,行政监督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看其是否合法。行政审查是对于行政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审查。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对...
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监督主要应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1)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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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有以下五种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监督:1、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3、未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4、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5、作出延期、中止、补正等程序性行为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监督申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所以行政复议监督实施可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般意义上认为,行政监督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看其是否合法。行政审查是对于行政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审查。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审批、罚款等行政行为不服,而向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审核该行政机关对行政当事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监督作用,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监督行为。
1、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 (2)行政复议是全面审查。 (3)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5)行政复议是一种层级监督制度。 (三)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证书决定不服的。 4、对有关自然资源的确权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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