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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户籍转移包括以下三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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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由本人持证明材料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领取准迁证。
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由本人持证明材料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领取准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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