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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孕请病假工资怎么算的问题,我的回答是:孕期病假工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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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 员工生病,医疗期间停止治疗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下不到30年的,按本人工资90年%发给;(四)连续工龄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浮动5%。企业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适当下浮。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级标准的5%。如果情况特别超过5%应当报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五条 职工生病,医疗期间停工治疗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对于怀孕期间请病假工资怎么算这个问题,有以下几项规定。 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2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 2、在长病假前六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说明1:总体上是在原有实得工资的基础上“折上加折”。说明2:“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是包含在职在岗期间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休病假的职工未能正常参加工作,因此前述因生产工作而产生的工资性收入是无法享受的,典型的示例如高温补贴。 3、在长病假六个月期满后,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具体标准如下: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病假待遇低的“两个保底”和病假待遇高的“一个封顶”,具体标准如下:第一个保底: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第二个保底: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注:2010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280元/月,月平均工资是3896元/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与员工就长病假存在的理解分歧与困境的根源在于:如何理解女职工生育的意义,如何理解国家、企业、家庭、个人在职工生育待遇方面的经济分担问题。企业自主用工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而这种责任的范围是否可以无限地扩大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在遵规守法、人工成本、生产经营管理等因素考虑后,会有一种理性的选择,这个理性的选择包括对在职
目前,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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