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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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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条件如下:一是没有犯罪事实,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二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违法;第三,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次,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根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特赦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我国,控告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另一种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能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无犯罪事实:(1)未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2)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程度,即不违法;(3)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2、犯罪情节明显轻微,根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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