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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伪造证据,一经查实,会对被告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拘留。《》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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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证据模糊不清,或者无法证明案件的事实,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在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人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迟,拒绝或者阻碍调查和执行;(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出售、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以哄闹、冲击法院等方式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执行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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