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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保险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XX批准后施行。...
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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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XX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XX移交有关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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