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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XX申请复查鉴定。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在境外进行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及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超过规定标准或者限额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XX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XX移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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