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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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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不是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利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非法集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三)犯罪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程序批准的集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定义、量刑做了规定。“法释[2010]18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再2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释[2010]18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更详细的立案标准,你可以向权威的只办理刑事案件的刑事律师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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