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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公司登记,从事保险业务。因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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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就明确了保险业实行专业经营的原则,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才具备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就是以商业的原则筹集和运用保险基金。保险人承保风险,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运用保险基金履行赔付责任,对于作为后备的保险资金,加以合理运用,使保险基金能够增值,增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因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专业化程度高,需要有雄厚的资本。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严密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很难担负起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责任。将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依法设立的保险,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切实发挥保险保障的作用。
一般不可以。因为根据《保险法》第92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
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的。 1、转让双方同时到业务科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交书面申请。 2、转让双方填写《个体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转让审批登记表》,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业务科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处长室审批。 3、审批同意后,转让双方须到公证部门办理转让公证书,并将其中一份交业务科存档。 4、受让人参加客运行业的岗前培训。 5、转让双方凭业务科签章的市旧机动车交易表和格式公函到旧车交易市场、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转让的车辆需要更新时,可按出租汽车更型(更新)程序办理。 6、转让人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销户手续,并将销户证明交业务科存档。 7、受让人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开业手续,凭新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变更后的车辆证照等到业务科核发营运证、服务证,并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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