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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车辆是否合法,应仔细询问车主是否有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或《婚礼礼仪租赁车辆标志》,其中一种是合法经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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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借车辆发生事故怎么赔偿?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应视作因合同事务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一,将机动车辆无偿出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时并未丧失对出借机动车辆的支配管理权,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此时已实际丧失对出借车辆的支配管理权或者无法行使支配管理权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责。第二,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车辆而从借用人处受益的,按照运行利益分配基准,出借人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在附带驾驶员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因在该情况下,驾驶员是车辆所有人支派出来的,车主完全可以通过驾驶员来执行车辆的支配、管理和收益,这种情况出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基于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的情况比较复杂,考察赔偿责任主体是否担责的条件和因素应当从是否系有偿使用、是否长期使用、连续使用及对车辆管理支配权和运行受益权等方面综合判断。二、好意同乘发生事故怎么赔偿?好意同乘者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处理过失相抵的一个重要原则。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乘车人。有偿的同乘者,如买票搭乘客运汽车,依客运合同处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责任问题。所谓好意同乘,系指无偿的好意同乘者,即搭便车。专门迎送顾客或医生,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者。同乘者提供部分燃料或燃料费的,认识分歧,有的视为好意同乘者,有的不认为是好意同乘者。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学说也多采肯定主张。目前我国立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好意同乘者的要旨,在于限制汽车保有人队同乘者的赔偿责任。我国学者主张:在我国,有偿的好意同乘,如支付部分汽车汽油费,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人同其原则;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人,应由法庭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这种主张具有可行性。
租赁公司对于公司所租赁的车辆,都会交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属于该机动车责任一方的,由保险公司来赔付,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赔偿的责任,租车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租赁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租赁公司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会承担连带责任,就是所租出去的车辆,是属于改装车或者是已经达到了报废车辆的标准,非法把车辆租赁给他人。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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