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汽车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租赁人和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022-03-06
一、租借车辆发生事故怎么赔偿?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应视作因合同事务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一,将机动车辆无偿出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时并未丧失对出借机动车辆的支配管理权,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此时已实际丧失对出借车辆的支配管理权或者无法行使支配管理权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责。第二,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车辆而从借用人处受益的,按照运行利益分配基准,出借人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在附带驾驶员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因在该情况下,驾驶员是车辆所有人支派出来的,车主完全可以通过驾驶员来执行车辆的支配、管理和收益,这种情况出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基于租赁关系和借用关系的情况比较复杂,考察赔偿责任主体是否担责的条件和因素应当从是否系有偿使用、是否长期使用、连续使用及对车辆管理支配权和运行受益权等方面综合判断。二、好意同乘发生事故怎么赔偿?好意同乘者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处理过失相抵的一个重要原则。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乘车人。有偿的同乘者,如买票搭乘客运汽车,依客运合同处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责任问题。所谓好意同乘,系指无偿的好意同乘者,即搭便车。专门迎送顾客或医生,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者。同乘者提供部分燃料或燃料费的,认识分歧,有的视为好意同乘者,有的不认为是好意同乘者。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学说也多采肯定主张。目前我国立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好意同乘者的要旨,在于限制汽车保有人队同乘者的赔偿责任。我国学者主张:在我国,有偿的好意同乘,如支付部分汽车汽油费,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人同其原则;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人,应由法庭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这种主张具有可行性。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