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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所谓刑事责任,又称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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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可能会出现财产责任方面的竞合,即:一方面因为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而需要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当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同时面临民事赔偿、罚款、罚金的处罚时,可能会出现因财产不足而难以同时支付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哪一种责任应当优先执行呢?我国的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那就是采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此次食品安全法再一次明确了这一原则,目的是保护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 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都是一种财产责任,需要违法者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承担其违法行为的后果。但三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民事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目的是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有补偿性质;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所给予的一种处罚手段;而罚金则是一种刑事责任,是审判机关对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刑事治裁。从这三种法律责任的决定主体上说,民事赔偿和罚金都是由国家的审判机关决定的;而罚款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从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上说,民事赔偿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补偿,而罚款和罚金则体现的是国家对违法者的惩罚。 关于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都作出了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证券法也在第二百三十二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此次,食品安全法再一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向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当违法者的财产不能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往往是罚款、罚金优先,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这样做的结果是,虽然违法者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但是受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通过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其受损的权利得到补偿,这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1、《食品安全法》第57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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