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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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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2、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1、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后、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管理主体和模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代管、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业主大会成立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房屋维修基金应在房屋交付前缴纳。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开发商缴纳维修基金,或者参考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房,办理产权过户时的总房价,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8%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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