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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3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那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
刑法第293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那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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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主要有三个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的管辖。一、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在已经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类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猜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二、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罚。如果其行为只构成犯罪,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应立案。三、属于自己的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必须管辖,无论是失职还是不应当管辖的必须管辖,管辖就是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1、有犯罪事实发生。有犯罪事实发生有犯罪事实发生一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犯罪和预备犯罪,只有犯罪思想和动机,甚至将其予以表露,均不能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法律条件。如果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还不能作出立案的决定,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依法还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时候,才能决定立案。有了犯罪事实发生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能立案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发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有犯罪事实发生有犯罪事实发生一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犯罪和预备犯罪,只有犯罪思想和动机,甚至将其予以表露,均不能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二是指该犯罪事实有可靠材料证明,而绝非任何人的猜测、想象或者凭空捏造的事实。当然,在立案阶段所要求的犯罪事实与刑法犯罪构成诸要件的事实应该有所不同。立案只是刑事诉讼开始的第一道程序,尚不可能要求具备能够证实犯罪的一切情节和犯罪人是谁的证据才可以立案侦查。 这就明犯罪的诸要件的在立案阶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经过侦查才能进一步查实。这就明犯罪的诸要件在立案阶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经过侦查才能进一步查实。如果经过侦查、举报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则可以撤销案件。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做法,颠倒了立案和侦查的顺序,是绝对不可取的。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法律条件。如果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还不能作出立案的决定,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依法还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时候,才能决定立案。有了犯罪事实发生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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