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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务豁免是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出于及时回收账款,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与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债务人对于取得的豁免债务在会...
不知道你执行的是会计制度还是会计准则,他们对债务豁免的处理不一样,前面是和你的处理一样计入资本公积,准则要求计入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应该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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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股市场中,可转债的交易只收佣金,没有印花税,佣金与股票相同。但是,可转债转股后就需要根据股票的交易手续费用进行缴费,其中包括:印花税、交易规费(证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过户费、佣金。 风险提示:禁止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 1、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 2、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 3、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 4、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所谓债务豁免是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出于及时回收账款,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与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债务人对于取得的豁免债务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计入企业获得的一项收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这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涉及到所得税和印花税。 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①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②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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