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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
提出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主席团应当对罢免案进行初步审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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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举行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代表出缺和补选的情况。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大会秘书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编印会议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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