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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不需要报个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
有个注意事项,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应确保其账户内存款数额足以缴纳当期税款,凡到期未按时申报纳税的,需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或进行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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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有季报和年报,其他应税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等只有月报或按次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纳税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结算,多退少补。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人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的,应当在取得每笔收入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结算,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伤赔偿金是不需要扣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这取决于营业额是多少。起征点以下不需要纳税。如果超过税。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第一,2万元以下免税,指企业或非企业单位;税收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个体户,适用起征点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范围如下:按期纳税的,每月营业额5000-2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是个体工商户还将涉及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若查账征收,若亏损,则无需缴纳;若核定征收,则按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缴纳,与实际盈亏无关(既然没有账目,也不能反映实际盈亏)。第三,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一并减免。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第四,经营场所自有的,涉及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如租赁,则涉及印花税。第五,税务部门一般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办法,也就是说会根据地区、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一个月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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