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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起诉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有未偿还的债务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
债权人可以起诉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有未偿还的债务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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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转继承人与起诉继承人是一样的,具体可参考以下起诉继承人的情况。 (一)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里,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二)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终止诉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死亡,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案件没有适格的被告,无法进行审理,应当终止诉讼。原告应以继承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不能简单地直接将其列为被告,但是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若对如何起诉转继承人还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1、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权的。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承租公房不能继承,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这是因为,原有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有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属于原公房配给制度的保障范围。然而,随着情况的不断发展,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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