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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不能继承,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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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承租权是不能继承的。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遗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是不可以继承的。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法律规定了两种由他人继续担任承租人的情形: (一)在承租人死亡前,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此种情况下,若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该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 (二)在承租人死亡前,公房内无本市常驻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此时,承租人生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该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加以考虑);(3)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加以考虑)。 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公有房屋承租权能继承: 第一,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有明显的物权特征,是与用益物权相似,承租人作为权利人有权更完整地行使其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行为包括转租、转让,当然也应当包括继承。 第二,从权利取得方式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基于单位职工工作贡献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况产生的,不仅是赋予个人的价值回馈,更体现为个人和家庭的权益,因此从这种途径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可作为“遗产”在家庭和亲缘关系间进行继承。当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在继承方式上应当有别于其他私人财产。
1.李某死亡时的妻子肯定有权分的房产,其属于第一继承人; 2.如果单位在分配该房屋时,其中有李某前妻的工龄补贴,那么该房屋在房改以前是李某、前妻、单位共同共有;但是李某个人交付的房改时的购买款属于其个人,应该按比例属于遗产范围; 3、法庭肯定会考虑现在妻子和孩子的居住问题。 4。此房两个孩子不能平分,因为其中有前妻和现在妻子的继承和所有权份额。 举例说明一下: 假设:2000年购买房屋时,李某及前妻出资3万,其中有李某妻子的工龄补贴1万元。李某在2003年房改时再次出资2万元。这样的话,该房屋共计5万元。(这里必须扣除房屋价格变动因素,因2000年到2003年房屋价格变动不大,可以不计算)。 这样的话,李某的前妻在该房屋中的份额为五分之一点五,李某为五分之3.5,在2010年李某去世后,该房屋经鉴定价格为100万,李某前妻分得其中的30万,李某的第一个孩子、第二个孩子、现任妻子平均分配剩下的70万,前妻不能参加分配。 以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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