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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
1、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即计税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计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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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包合同按加工或承包收入(即税额)万分之五的贴花税计算。《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受托人提供的原材料的加工和定制合同应当按照加工承包合同和购销合同分别记录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两项税额的加数为合同印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1988-12-12)第一条“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印花税法》第八条印花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为价款或者报酬乘以适用税率;所以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就是应纳税款乘以税率万分之五。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1988-12-12)第一条“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该等原材料金额可不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但前述文件仅规定“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并未规定加工单位自行提供的辅助材料亦可以作为“购销合同”计税。故,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应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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