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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即计税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计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
1、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即计税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计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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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即计税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计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一般情况下,如果材料是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则按加工费计征印花税。如果材料是加工方(受托方)自购,承揽合同分列加工费与材料款的,则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材料款按“购销合同”计征印花税;不分列的,加工费与材料款得总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 如果纳税人不提供完整资料或不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印花税的计税额。如果按正常途径申报纳税须计算材料款,核定计征时也必然要考虑材料款的。否则,纳税人都不主动申报了,等待税务机关来核定。
加工承包合同按加工或承包收入(即税额)万分之五的贴花税计算。《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受托人提供的原材料的加工和定制合同应当按照加工承包合同和购销合同分别记录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两项税额的加数为合同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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