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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债务是财产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自然也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由婚前的一方所有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当然,这只是就“一般”而言,另外还有两种情况的“特殊”:一是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按照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原则,夫妻双方自愿选择的财产处置方式将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约束。二是债务人能够证明其婚前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其债务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归根结底,一方的婚前债务向夫妻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所欠债务用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以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婚后物质生活为其条件。具体说来,能发生这种转化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2.一方婚前举债购买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使用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否则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嫁妆是女方婚前获得的,则应当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如果嫁妆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获得的,则一般将嫁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嫁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不过,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嫁妆只赠与女方的,则此时嫁妆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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