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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 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
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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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罚决定的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城管或者交管部门)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节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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