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答复规定如下: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1.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相对人是行政复议申请人。 可见,申请人应当是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可见,复议机关是派出所所属的政府 2.如果直接起诉派出所的话,那派出所当然就是被告了。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可以向: ①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②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例如,对交通罚款不服。 特殊规定: 第一,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工商部门和地税的复议机关,实行部分垂直领导,只垂直到省级,即省级以下只能找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而省级既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复议。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事务的行政机构。(它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派出机关有三类: 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第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 第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3)由本机关复议的有两种情况: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