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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返还给出租人的一种协议。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到该合同的如下特征: 第一,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的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 第二,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 第四,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所以在租赁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原租赁合同所确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承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出借。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出租方、承租方的名称;出租房屋的名称、规格、等级、面积、单价、金额;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支付期限;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双方的责任;优先权;免责条款;纠纷的解决等。
所租赁的房屋必须有有效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峻工验收书》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 一、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到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取空白《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房屋租赁信息的材料有: 1、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①持有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且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无法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的。 ②集体股份公司或社区工作站开具的自建房使用证明; ③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单位的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⑤尚未办理房地产权或不动产登记的,且有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竣工验收超过120天,须出具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收件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签字。 2、《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原件); 4、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租赁合同目的是双方达成租赁交易;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租赁合同并没有相关人员的限制,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还可以有第三人(被转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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