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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转母亲城市户口,父母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补贴?

2024-11-14
作为一名独生子女,请注意以下规定: 根据2004年修订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项,独生子女的标准如下: 1. 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或仅有一个存活的子女; 2.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3.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且无兄弟姐妹的; 4. 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且未再婚或再婚后无生育的。 对于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情况,在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而另一方未生育过且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的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奖励费方面,夫妻双方各发给50元,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如下: 1.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 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 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 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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