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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1、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故意串通或勾结,共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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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无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且债务人的该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以下效力: 1、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被撤销,且自始无效; 2、受益人应当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财产权益进行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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