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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2、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3、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4、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高温季节保护职工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6、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1、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临沂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适当调整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2、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3、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4、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职的生活费。有些国家也被称为生育现金补贴。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施生育保险社会规划,支付标准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第二,在没有生育保险社会规划的地区,生育津贴由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和价格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一些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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