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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处分房屋的行为效力待定。虽然该房屋登记在洪某一人名下,但性质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双方协商,洪某未经你的同意擅自将...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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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另一方同意才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的法律条文规定,夫或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任何一方就可以单独处分财产,而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涉及财产的价值不大,如果因此还要求必须夫妻双方意思一致,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围,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较大,对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有重大影响,这种处分必须取得夫妻双方同意一致。3、夫或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夫或妻一方非因生活需要,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其没有处分权,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双方的意思表示的,第三人可以构成善意取得,保护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分份额大小,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取得一致意见,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依旧存在夫妻一方在没有与对方协商之前就私自处分了共同财产的情形,此种行为不管会不会给配偶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对维持夫妻关系都是不利的,故此最好还是先协商后在处置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为张先生与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对于该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项应使张先生知晓并取得张先生的同意。作为购买方的刘女士经中介工作人员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张先生的利益,且在对张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仍然与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故宋女士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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