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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也就是说一方抵押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话,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未经允许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民法典》(2021.01.01生效)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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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的抵押担保要做抵押登记,如果有登记了,很遗憾妻子就没有办法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抵押无效了。因为登记有其公信力,且抵押登记也需要验证产权人是否同意抵押,既然通过了登记就说明国家证明产权人同意抵押。这时候就是公信力优先了。 2、A的妻子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做笔迹鉴定。一般来说妻子没有去房管局亲自签字的话一般是不可以同意抵押的,所以妻子可以起诉撤销抵押,中止案件的审理。 3、如果登记了的话,在撤销诉讼败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受理B的申请执行,但是一套生活住房还是难以被拍卖的,当然可以大房换小房来拍卖。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的属于私自抵押,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该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也就是说一方抵押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话,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其次,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夫妻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另有如下规定: 1、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不管产权登记是否为夫妻两人名字,都不改变夫妻共有的事实; 3、对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单方面作出的处置,都是无效的。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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