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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
如果双方约定续签,这是有法律效力的,短信在证据种类中属于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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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机短信作为诉讼七大类型证据之外的新类型证据正逐渐被摆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的质询,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 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大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到手机短信,因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码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应当程序合法(指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或提取方法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合法、主体合法(主要针对人证而言)。对于手机短信的来源,严格来说应推定审查以下内容:(1)手机短信证据是否是客观真实的存在;(2)手机短信证据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过程、对象等是否合法;(3)手机短信证据是否被他人非法输入和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已具备了证据的关联特性,但因手机短信内容的易删改性以及来源的复杂性,而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认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就要靠主审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综合认定。
一份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就可以了。 书面形式签订一份合同书,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只要双方同意合同书上的内容并在上面共同签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但是,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还要注意合同内容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另外,有一些特殊种类的合同是需要到国家相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的,例如专利转让要到专利局登记等,这种情况一般在你这种合伙做生意中可能涉及较少的。
主要得看意向书是如何签订的,一般来说,意向书只是双方的初步意向,在意向书均会约定所有的条款均以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但在正式合同签署前的意向书也是双方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别其是意向书还是合同的标准,是其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如果其仅仅是双方就是否租赁这个房屋达成初步意向,对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租房价款及付款方式期限等具体的交易条件还没有明确,没有包括进去,而是将这些条件留待以后协商;或表意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表明不受要约的约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最后确认等,这样的条款难以确定他有明确的订约意图,不具有确定性,则属于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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