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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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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内容如下: 你院川高法[2000]198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所以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76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申请人不符合排污许可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却违法向其发放排污许可证,导致申请人周围的利害关系人受到严重污染损害。二是行政机关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而导致该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由于被撤销而给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除了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以外,行政许可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而被撤销,而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按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为侵权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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