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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由于过失的原因造成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按过失犯罪处罚。...
是的,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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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不算故意犯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以新增的《刑法》第139条而言,从其主观上看,犯罪主体对隐瞒真相是故意的(不完全排除过失的可能),但对损害结果的扩大是过失的,因而其主观方面仍属于过失。三、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重大安全事故是由于过失的原因造成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按过失犯罪处罚。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因而,有学者指出该罪的主体属身份犯。世界各国立法中对该类型犯罪的设置各有不同,有的没有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作为一般过失犯罪论处,如《德国刑法》。有的则在过失致死伤罪之外。另规定了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监禁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条款为《刑法》第134条和第139条,该两条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主体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于重大责任过失,因为是当事人没有及时的预见该事故的发生,导致人员伤亡。造成不可改变的严重后果。这样的话就属于相关的犯罪行为,毕竟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没有认真做好应做的事务。具体的相关处罚还是需要根据案件的严重性来判断。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此处的过失,是指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无预见或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产生此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上,犯罪主体故意隐瞒真相(不完全排除过失的可能性),但扩大损害结果是过失的,所以主观上还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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