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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关系虽然事实成立但法律上并不生效,小产权房因其特殊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
1、房产抵押只有合同的,抵押无效。房产作为不动产,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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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抵押只有合同的,抵押无效。房产作为不动产,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是有案例的,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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