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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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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是在原有行政争议解决或失去解决方案后,由于一方不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书,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这个程序的运行也应该列为一个案例。行政执行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特殊类型。未经复议或者起诉且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的,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如(价格法、税收征管法),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执行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的执行案件。虽然行政执行案件缺乏行政案件的一些要求,但考虑到我国法院审判分立的框架已经形成,程序法一体化的现状体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将人民法院处理的行政执行案件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时,应当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书,出具书面证明收到日期,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后的程序包括:(1)起诉,(2)受理,(3)审理(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庭审、合议庭评议和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11条进而列举八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这八类案件是: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案件;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案件; (6)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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