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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包括哪几种类型

2021-11-15
实施是在原有行政争议解决或失去解决方案后,由于一方不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书,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这个程序的运行也应该列为一个案例。行政执行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特殊类型。未经复议或者起诉且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判决和裁定有法律效力的,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的,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如(价格法、税收征管法),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执行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的执行案件。虽然行政执行案件缺乏行政案件的一些要求,但考虑到我国法院审判分立的框架已经形成,程序法一体化的现状体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将人民法院处理的行政执行案件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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