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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复核规定

2021-11-09
处理营运车辆交通事故的方法: 一、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二、抢救伤员并报警处理。如因抢救受伤人员变更现场,应标明位置。 3、收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报案后,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 4、交管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人到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 五、警察出具警察责任证明。 6、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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