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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gps管理规定处罚

2020-09-24 85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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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公司不予报班、不准投入运营; 2、罚款; 3、警告; 4、通报批评; 5、停职检查; 6、调离岗位。
法律依据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报班、不准投入运营: 1、凡未按公司规定安装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的; 2、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实时监控的; 3、GPS服务费欠缴的。 第二十三条凡私自拆除、故意遮挡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一旦发现处以责任人500元罚款,并保证GPS终端设备调试正常运转,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凡由GPS监控平台发现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初次发生的处警告;第二次发生的处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发生四次以上的停止运营,停班进行再教育,并处500元罚款;第五次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凡由GPS监控平台发现非正常脱线行驶、偏离行驶路线,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监控、值守的,未如实填写监控记录的,初次发生的处50元罚款,发生两次以上的,停职检查,并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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