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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向陆地一侧,楼山河以南至团岛湾头、洋河以南至凤凰岛脚子石、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与经二路红岛西侧相交处至大沽河区间距离三十米范围内...
禁止向胶州湾海域排放下列船舶污染物:(一)船舶垃圾;(二)生活污水;(三)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四)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压载水。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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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以及入胶州湾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两侧五百米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二)新建或者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三)新建固体废物填埋场。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已有项目,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调整、搬迁。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胶州湾生态修复规划,确定修复目标和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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