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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签订协议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未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因此该《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这个问题是需要区分一下本集体内的成员买卖以及本集体外的成员买卖的,如果双方都是本集体之内的成员,相互之间的买卖一般是合法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说出卖人将宅基地出卖了,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再次审批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如果说是卖给本集体以外的其他人,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是认定为无效的,也就是不合法的,这类合同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可能直接认定无效。所以如果有类似需求的朋友需要谨慎考虑,是否购买这一类的房子,风险非常非常的高,建议慎重。
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而房屋是固定于土地的地上物,房屋的流转势必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使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受让人为农村村民,只要出让人和受让人除买卖房屋占有的宅基地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买卖就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受让人为城镇居民,其虽然不能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可以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只要受让人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前提下也不能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国内,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由于土地并非个人所有,故不可随便买卖的——如果是通过买卖而获得的土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即使现在成功了(没人追究),但终归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你的想法是不可行的——即使你们双方之间签署了“协议”,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周先生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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