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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如何避免员工双重劳动关系 1、员工入职前必须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离职证明(如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离职证明)。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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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如何防范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关闭入口。《劳动法》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防止事实劳动关系萌芽,请专业法律工作者帮助起草合同文件,确保合同规范合法,消除合同效力缺陷和纠纷。(二)如何防范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完善合同签订流程《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书面化的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并能够证明其充分履行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详细、合规地设计合同签订流程,关键是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先签订合同再用工。用人单位决定招用劳动者后,可以区分入职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要求劳动者先签订合同,然后办理入职手续和工作。其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求员工在单位盖章前签字,避免工人拖延。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往往很难同时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先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并将合同返还给用人单位,然后用人单位会安排专人签字或盖章。三是避免因工作过失而不签合同。主要是管理过失造成的疏忽造成的遗漏,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尤其是中小企业,因为没有专业的人力资源人员或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有限。(3)如何防范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办法合同档案管理,重点是动态管理合同,非法重签,遗漏补签,终止到期,续签,不留盲点和漏洞。具体合同管理办法如下:合同文件按部门名称结合签订日期、年月进行分类编号;各有关部门和总经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其职能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和审计;合同承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跟踪报告责任制。合同履行和原始资料必须由财务部保管,承办部门只保留复印件;保存的合同文件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已履行的合同协议由财务部筛选归档;财务部要加强合同档案的统计工作,以原始记录为基础,编制合同统计清单,有效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和利用;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包括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确保合同文档的安全;合同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或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合同文档的密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合同,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4)如何防范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建立用人单位责任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让公司用人单位了解事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的高风险、高成本,杜绝任何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在实践中,人力资源部门经常催促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就业部门拖延。因此,有必要对具体就业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和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培训。建立用工部门责任制,追究具体用工部门随意用工或拖延签订合同的责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模糊,法律责任相对较大,用人单位应避免因理解分歧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下属部门禁止随意用工,临时用工尽量使用小时工、兼职人员、保险人员、学生等。,建立用工部门责任制,实行统一用工管理,禁止多个部门随意用工。公司所有职能部门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出要约、承诺、签订合同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追究具体用工部门随意用工或拖延签订合同的责任,杜绝用工盲区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劳动关系。比如下岗或者停薪去另一个单位工作,或者同时做几份兼职。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有正式的挂靠单位,即使不提供劳动,也能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如果第二次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一般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支付,不能要求依照劳动法享有的其他权益。一般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员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关系,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关系;二是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三,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造成不利后果。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参与两种劳动关系,既可以为两种法定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以表现为法定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并存。这种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劳动管理,而且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即使是劳动者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符合法律前提,即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事实上,劳动者在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后,如果还有时间和精力,可以依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得对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终止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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