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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判决,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开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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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解答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怎样去申请这个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开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毒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冲突?如果有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哪一方的规定?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应当从立法本义上去理解,而不能断章取义、牵强附会,因工伤认定是行政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作出决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当事人对工商认定结论不服,将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加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解决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不是提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从立法本义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应当是将行政复议作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但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两者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在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的方法是: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①用人单位;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①复议申请书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②对行政复议不服 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如果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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