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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免责协议,如果没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也没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并且免责条款不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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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挂名股东协议有效。有效的挂名股东协议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关于挂名的约定内容合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
你这边表述的是有冲突的既然是甲企业为乙方作担保,为什么法人和股东会签订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既有企业担保,又有个人保证的话,那么甲企业和原法人和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只是一个企业担保,企业法人和股东在企业担保协议上签字的话,那么可以算作职务行为,只需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原法人和股东无需承担,你这块表述不是太清楚,不明白
1、挂名股东免责协议只对内有效。对外是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若是隐名股东未足额出资,挂名的股东应当补足。两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法律关系可以用代持股协议来证明。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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